《客家消息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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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載:106年度第1次「客家出版品補助」開始受理申請

客委會106年度第1次「客家出版品補助」開始受理申請唷~ 詳細情形 請到客家委員會網站查詢下載(http://www.hakka.gov.tw/政府資訊公開/法規與內規/行政規則/出版品類)。

內容:
一、客家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獎勵客家出版品,增進國人認識並弘揚客家文化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補助對象:各機關、學校及經合法登記之出版事業機構、學術團體、社會團體或設籍中華民國具行為能力之自然人(以下簡稱申請者)。

三、補助範圍:包括    (一)有關客家出版品:
  1、圖書。
  2、連續性出版品:分為全國性刊物與地區性刊物。
  3、有聲及影像出版品。
 4、網際網路出版品。
 (二)前款屬客語教材者,包括:
  1、客語主教材。
  2、客語輔助教材。


四、補助原則:
 (一)依審查結果分級補助。經審查評定為A等級之出版品,每案補助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。經審查評定為B等級之出版品,每案補助最高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,並不得超過其出版總經費百分之七十。結算之出版總經費若低於原提出申請之總經費,致補助款占結算之出版總經費比例超過百分之七十,或未依核定計畫執行(發行量、經費等)時,本會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。
 (二)申請者應編列自籌款。
 (三)同一申請者,每一年度提出申請補助以五案為限,獲本會核定補助以二案為限;社區報、期刊、雜誌及連續性出版品以每一年度核定補助一次為原則。依本要點接受補助逾期尚未結案者,當年度不得再行提出申請,如再提出申請者,得不予受理。
 (四)同一出版品不得重覆申請;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,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、金額。
 (五)申請者為直轄市、縣(市)等地方政府,應納入其年度預算辦理。

五、申請文件:
 (一)申請表(格式如附件一)。
 (二)出版計畫書(格式如附件二);計畫書內容應包括:
  1、圖書或連續性平面出版品:
   (1)出版品名稱及主題、出版內容大綱、出版日期、印製廠商、出版規格、頁數、材質(含色彩、尺寸、紙張種類、磅數)、總字數及數量等;如為再版計畫,應清楚載明。
   (2)計畫主持人、主要參與者及簡介、出版進度表。
   (3)出版發行計畫(如贈送或出售、定價、發行管道、行銷方式或贈送之單位等,若有合作之出版或發行單位,須註明合作條件)。
   (4)經費來源(含經費明細表)及預期效益。
   (5)檢附已完成作品且可逕送印刷之定稿複製本八份。社區報、期刊、雜誌或連續性出版品,應附前期出版刊物八份(以上均得以電子光碟替代紙本,惟需至少檢送紙本一份)。
  2、有聲及影像出版品部分:
   (1)出版品名稱及主題、演出內容大綱、出版日期、印製廠商,出版規格、長度、材質、數量等;如為再版計畫,應清楚載明。
   (2)計畫主持人、演出者及簡介、出版進度表。        (3)出版發行計畫(如贈送或出售、定價、發行管道、行銷方式或贈送之單位等,若有合作之錄製或出版單位,須註明合作條件)。
   (4)經費來源(含經費明細表)及預期效益。
   (5)檢附母帶之複製品八份。
  3、網際網路出版品部分:
   (1)出版品名稱及主題、出版內容大綱、出版日期等。
   (2)網站運作架構圖、配合之搜尋引擎及連結網站。        (3)計畫主持人、主要參與者及簡介、預計註冊網站名稱。
   (4)網站內容更新次數、內容及方式等。
   (5)出版進度表、出版發行計畫(如免費或收費、定價、行銷方式等,若有合作之單位,須註明合作條件)。
   (6)經費來源(含經費明細表)及預期效益。
   (7) 請附具完整介面、連結且可操作之網頁複製光碟八份。
 (三)切結書及同意書(格式如附件三、附件四)。
 (四)出版事業機構應附出版事業登記證書影本,學術及社會團體應附立案證書影本,自然人應附身分證影本。
 (五)申請文件之光碟或電子檔。


六、申請程序:
 (一)申請者應於每年一月或六月檢具第五點所列申請文件,函送本會辦理,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,本會得不予受理;表件不全者,本會得請申請者限期補正,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,視同未提出申請。
 (二)已核定不予補助之出版計畫,不得以相同或相似主題與內容重新申請。


七、審查作業:
 (一)由本會就申請者資格是否符合條件、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規定、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初審。
 (二)初審符合規定者,由本會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,並將審查結果,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,通知各申請者。


八、審查考量原則:依下列衡量指標進行審查並評定等級:
 (一)主題:
  1、與客家事務、文化、歷史之保存、研究、傳承與推廣之相關性。
  2、出版主題之特殊性、迫切性、啟發性。
  3、對客家文化永續成長之開拓程度及意義。
 (二)內容:
  1、對客家文化發展具有之積極價值與貢獻程度。
  2、論述運用科學或經驗分析方法及內容架構嚴謹情形。
  3、內容之實用性、出版成果推廣之效益性、網際網路出版品網頁連結及下載之便捷性及開拓閱聽群眾之程度。
  4、內容配合本會施政重點之程度與達成目標情形。
 (三)形式:
  1、出版形式呈現之創新性及研究開展性程度。
  2、整體設計之創意性及豐富度。
  3、內容設計與報導形式具有延續性及成長性。
 (四)其他:
  1、出版發行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(含經費相關細項是否明確、編列是否務實嚴謹、出版進度是否明確、合作發行單位陳述是否清楚等)。
  2、以往辦理之績效(含發行或出版數量、專(兼)職人員之穩定性、閱讀民眾之參與性與回應情形)。
  3、影音紀錄是否具時代意義、保存價值或迫切性之程度、紀錄呈現方式之獨創性。


九、輔助與考核:
 (一)為求出版計畫之落實,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出版情形,並提供必要之協助。
 (二)出版成效做為下次申請補助之參考,如執行成效不佳,補助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,嗣後不予補助。
 (三)受補助者於出版時,如有違背申請目的或相關法令者,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,本會於必要時得撤銷其補助,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;逾期未繳,移送法院強制執行,並於一定期間內不再受理其申請。

十、財務管理:  (一)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(以下簡稱受補助者),如出版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出版者,應於核定出版日十五天前報本會重新核辦;未依規定辦理者,本會得撤銷其補助。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者,不在此限。
 (二)核定補助時如已逾原申請出版期限或不足十五天者,自核定之日起延長出版期限三十天。
 (三)受補助者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,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半數以上,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,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,並通知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依規定辦理監督。
 (四)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三十天內,並於當年十二月十日前,檢具收據、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(應敘明獲補助經費執行項目及金額明細)、原始憑證、成果報告(如附件五)、出版品十五份及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;但情形特殊者,得由受補助者敘明理由報本會同意後,檢附收據送本會先行核撥二分之一。
 (五)逾期請款且未事先報本會核備者,本會得撤銷其補助。
 (六)受補助者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,對於計畫施行之原始憑證(含相關帳簿)應保留十年,以供本會及相關單位查核,本會認為原始憑證有送會核銷之必要時,亦得請受補助者提送之。
 (七)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,依序裝訂,並加裝封面。
 (八)有關補助之所得稅扣款,由受補助者依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。
 (九)受補助者應為計畫執行人,如有違反,本會得撤銷其補助,並追繳已領補助款,逾期未繳回者,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
 (十)本會核定之補助經費,不得用於經常性人員之人事費,亦不得將此部分支出列入該計畫總經費內。


十一、相關規定:
 (一)補助申請案不得列本會員工擔任有報酬之職務,否則不予補助。
 (二)本會員工、政黨及其關係廠商之出版計畫,不予補助。
 (三)申請補助之出版標的於申請時已發行者,不予補助。但屬再版計畫者,不在此限。
 (四)獲補助之平面出版品應於版權頁將本會列為贊助單位,有聲及影像出版品、網際網路出版品應依指定方式將本會列為贊助單位。
 (五)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,如有不實之情事,申請者應負法律責任。
 (六)受補助者應公開發表出版之成果或配合本會辦理發表活動(公開發表之形式包括權利人以發行、播送、上映、口述、演出、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提示其內容)。
 (七)受補助者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,並於結案請款時,開具無償授權本會以非營利目的公開發表之同意書(如附件四)。
 (八)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,本會原則不予退件。
 (九)連續性出版品應將本會列為每期寄贈單位,並於出版後十日內寄送乙份至本會備查。
 (十)出版品若有贈送相關單位,請檢送受贈單位簽收紀錄影本或郵寄名冊供本會參考。
 (十一)出版品內容如涉及侵權行為,概由受補助者負一切民刑事責任,受侵害之第三人,不得向本會主張一切權利事項。


十二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,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